(壹)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收取的出讓金;
(二)土地開發中心為開發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取土地綜合開發費;
(三)政府依法從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者房地產交易中提取的增值費;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鋪面出租後,政府依法從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
(五)政府依法征收耕地收取並撥付給用地單位的土地資源拓展費;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無故拖欠政府依法收取的土地資源閑置費。第五條市政府委托市國土房管局統壹征收本市市區(不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收益金。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按時到指定地點繳納土地收益資金。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六條向政府繳納的涉外土地收益資金必須以外匯支付。第七條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提取5%作為土地出讓業務費。該費用應在市財政局設立專門賬戶,其使用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市國土房管局在銀行分別開立廣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第九條市國土房管局於次月10日前將當月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後劃入市財政局人民幣外幣現金專用賬戶,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上繳中央財政,留成部分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設立廣州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十條市國土房管局於次月10日前將當月土地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劃入市財政局土地收入人民幣外幣現匯專用賬戶。並按照市80%、區20%的比例,將相關區應分的數額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房管局核定的金額,在銀行送達回執的當天將資金撥付給相關區政府。其中,外匯資金按當日銀行即期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劃撥到相關區,外匯額度由市政府安排使用。第十壹條縣(含番禺市,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後,由縣財政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上繳中央,剩余部分納入縣土地收益,由市10%、縣9%組成。 且市內部分由縣財政局於次月10日前上繳市財政局人民幣外幣現匯專用賬戶。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土地收入專戶內的資金屬於預算外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管理:
(壹)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分配由市計委根據穗府[1992]5號文件的規定,按季提出分配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財政局撥付到有關單位。其中屬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市建委安排;屬於農村耕地開發的,由市國土房管局安排使用;屬於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的,用於建立市級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安排;屬於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基金的,由市計委安排;屬於地鐵項目的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轉入市政府在市建設銀行開設的“廣州地鐵項目資金協調辦公室”賬戶。
(二)外匯資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統壹安排。目前主要用於地鐵建設。第十三條市國土、房管局每年的土地收益,每月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和銀行據此結報。
市國土、房管局於季度終了七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季度土地收益統計報表和相關財務報表,並由市財政局按季度將土地收益匯總上報主管市長和市計委。第十四條使用本規定第十二條各項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建立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制度,並分別報送市計委和市財政局。第十五條每年年底,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審計局、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組成土地收益和使用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上報市政府。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外,縣土地收益資金管理辦法由縣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二年七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