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是指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和依法有償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抵押人是指以其房地產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用於抵押的房地產。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房地產擔保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是指在抵押關系中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債務人可以是抵押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區範圍內的房地產抵押。
以房地產作抵押貸款的,國內貸款人應當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第四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權證發放、驗證和查詢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抵押權的設定第六條下列標的物或者權益可以抵押:
(壹)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坐落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預售(購買)合同。第七條下列實物或者權益不得抵押:
(壹)房屋所有權有爭議或者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等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四)抵押人已書面承諾不抵押或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壹)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規定以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的規定;
(二)應當與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同時抵押;
(3)地上無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新增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著物均為抵押物的壹部分。第九條土地使用權與為實現土地使用功能所簽訂合同的權益壹並抵押的,抵押應當與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上述合同協商。第十條以房屋抵押的,應當將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同壹房屋的壹部分抵押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第十壹條以預(購)房合同抵押的,必須符合本市預(購)房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以* *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書面通知其他* *所有人,抵押以抵押人持有的份額為限;以* * *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 * *所有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聯企業抵押其房地產時,必須取得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設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企業的經營期限。第十四條以國有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和抵押房地產估價結果的書面確認。第十五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或個人以其房地產向港澳臺或境外抵押的,應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房地產抵押給港澳臺或境外的,須按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備案。第十六條抵押人將出租的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如實告知接受抵押的當事人,並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房地產價值中未設定抵押的部分設定抵押時,抵押人應當將抵押情況事先告知接受抵押的當事人。房地產價值抵押部分再次抵押的,必須事先征得原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第三章抵押合同的訂立和登記第十八條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或者未在中國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或者地區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