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建設、交通、環境保護、工商、口岸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推進保稅監管區域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 保稅監管區域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保稅監管區域的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事務實行統壹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實施有關保稅監管區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有關保稅監管區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保稅監管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產業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保稅監管區域開發建設規劃,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負責區內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接受發展改革、外經貿、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根據委托權限負責保稅監管區域內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五)協調和支持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外匯管理、工商、稅務、港口、民航等有關部門對保稅監管區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拓展保稅監管區域業務功能;
(六)促進保稅監管區域內投資環境和公***服務的完善,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保稅監管區域內行使以下管理權限:
(壹)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等投資管理權限;
(二)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對外貿易管理等管理權限;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土地管理權限,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前的初審,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辦理查處違法用地的相關事項等;
(四)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管理權限,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城市道路設計審批,招標投標監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市場中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等;
(五)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環境保護執法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管理權限,包括組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排汙收費、總量減排、核發排汙許可證、環境監測、環境應急等;
(六)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經與管理委員會協商,確定需要委托的其他管理權限。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限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書,並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
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受委托實施管理權限的實施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理委員會實施管理權限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保稅監管區域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稅監管區域的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可以指定專門工作機構配合管理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第八條 保稅監管區域的設立、擴區、區位調整應當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保稅監管區域的設立、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保稅監管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控制面積和四至範圍進行規劃設計。
保稅監管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理委員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 保稅監管區域可以根據業務運作和產業發展需要分期進行建設。保稅監管區域的開發經營主體應當按照保稅監管區域的開發建設規劃,在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下開展分期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
實行圍網封閉管理的保稅監管區域應當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的要求,規劃建設卡口、圍網、通道、驗貨場地、監管倉庫、監控系統、檢驗處理場所和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為駐區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並保障辦公所需的水、電供應和通信線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