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承擔,是指以受讓、購買、贈與、獲獎、交換、兼並、合並、還債、發行股票、集資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和臺灣同胞以及華僑。第四條以下列方式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
(壹)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交換需要支付的交換差價;
(四)通過贈與或者獎勵等方式無償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
(五)以固定價格或股份募集資金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六)債權人通過清償債務取得債務人土地、房屋的所有權;
(七)以預購或預付房款的形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八)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的,由支付交換差價的壹方繳納契稅。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以及以土地、房屋所有權為價款的投資、入股和債務償還,為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和中標的土地、房屋權屬,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為交換價格的差額;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和交換價格包括承包方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交換差價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或者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辦公樓、教學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操場、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醫務室、住院部、科研考點、實驗樓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土地和房屋,予以免稅;
(二)軍事單位承擔地上、地下軍事指揮和作戰工程使用土地和房屋,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倉庫、營地、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站(站)等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和房屋,予以豁免;
(三)城鎮職工首次購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本單位公有住房(不含商品房)或無房且未參加房改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首次參加本單位集資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損失的住房和重新購買的住房,酌情予以減免;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占用後,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六)承擔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荒地使用權並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免征;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予以免征;
(八)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免征契稅,每戶只能享受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