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有正式的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有固定的辦公或經營場所和必要的通訊設備;
三、旅行社必須有五十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二類旅行社須有2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四、有能力保證為旅行者提供食、住、行服務;
五、有足夠的保證服務質量和正常經營活動、熟悉旅遊業務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並經省旅遊局考核合格。第七條申請開辦外國旅行社,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壹、開辦壹類旅行社,省屬單位向省旅遊局提出申請,由省旅遊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審批,市(地)以下單位應經市(地)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旅遊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審批。核準後,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申請登記註冊;經過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
二、開辦二類旅行社,省屬單位應向省旅遊局申請審批;市(地)以下單位向市(地)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旅遊局批準。核準後,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申請登記註冊;經過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
三、壹類旅行社在國外或港澳設立或撤銷派駐機構,必須事先向省旅遊局提出申請,由省旅遊局審核提出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第八條外國旅行社的業務範圍:
壹是準備旅遊路線,在客源地進行宣傳或招徠工作;
二、經批準招徠外國旅行社的,可以與外國旅行社建立業務關系,進行商務談判,簽訂業務協議和承辦外國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
3.提供旅遊相關事宜的咨詢服務;
四、根據協議或合同組織接待工作,並配備翻譯人員和導遊;
五、根據確定的路線,為旅行者安排飲食、住宿、交通和觀光活動;
六、旅遊相關代理業務,代旅行者購買人身保險;
七、聽取旅行者的批評和建議,認真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的違章行為;
八、在保證仍有對外接待余地的情況下,可以兼營國內旅遊業務。第九條涉外旅行社應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
1.外國旅行社與民航、鐵路、交通、飯店、旅館、汽車公司或旅行社行業等業務部門之間的業務往來,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簽訂壹定形式的經濟協議或合同。
二是外國旅行社在確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客戶或旅行者的委托書後,應根據確認的項目向旅行者提供服務。除不可抗力外,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事項,致使旅遊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做好善後工作。由於國外或港澳地區顧客和旅客的原因,改變行程或取消遊覽,旅行社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第十條外國旅行社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以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第十壹條外國旅行社應當與為旅遊者服務的商業部門建立正常互利的關系,旅行社從業人員不得向商業服務部門收取費用、回扣、勞務費或者其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