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的內涵、運作方式等方面壹直沒有官方界定。為此,近期官方對地下錢莊進行了全方位的答疑( 內容主要來源於《金融時報》 ),有壹定參考價值:
“地下錢莊”並非壹個確定、規範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壹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它遊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資金存儲以及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其本質是未經國家批準而經營匯兌、借貸和支付結算等金融業務,為貪腐、賭博、走私、騙稅、偷逃稅等提供資金通道,也是洗錢犯罪的壹種形式。
銀行流水和轉賬記錄是地下錢莊最重要的證據,除部分直接拿現金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絕大多數則是通過在銀行以不同人的名義開通賬戶進行相關操作。
(1)跨境“對敲”,即采用境內交割人民幣、境外交割外幣,資金形式上不跨境的匯兌方式(簡稱“跨境匯兌型模式”),實現資金實質上兌換和跨境轉移。如當境內客戶需要資金出境時,將境內人民幣轉賬至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內賬戶;地下錢莊在境內收到人民幣之後,通知其境外組織將相應的外幣劃至境內客戶指定的境外賬戶,反之亦然。這也是目前地下錢莊的最主要運作方式,主要用於將境內的非法所得等款項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貿易中通過地下錢莊進行逃匯。
(2)構造交易,即以虛假欺騙性手段,虛構或構造合法交易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實現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支付結算型”模式。如利用道具商品進出口實現資金跨境以及通過殼公司、假貿易進行公轉私等。
(3)其他非法經營模式,如黃牛換匯、非法改裝移機境外的POS機刷卡、銀行卡境外刷卡提現、非法分拆購付匯、現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較常見;為規避打擊,近年來還出現利用虛擬貨幣、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情況。
主要有三種:(1)通過低買高賣外幣賺取差價;(2)按照匯兌交易、資金拆借金額抽取“客戶”壹定比例的手續費或傭金;(3)通過交易騙取政府獎勵、出口退稅等跨境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在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外買賣外匯的行為屬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近年來,以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壹直以來是外匯管理部門的查處重點。
2、整體上看,現階段地下錢莊經營主要呈現多個特點,如分布地區較廣(東南沿海地區較為集中)、經營方式多為家族型(往往具有黑 社會 性質)、服務對象較廣以及經營手法較為隱蔽(壹般為境內外獨立交割、使用現金支付)。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企業、個人在境內購匯、結匯壹般只能在銀行進行,小額兌換也可以在批準的貨幣兌換特許機構進行。因此,在上述場所以外辦理結匯、購匯均為非法,涉嫌與地下錢莊交易。事實上,當前合法交易的跨境匯兌渠道是暢通的、便利的,市場主體合法的用匯需求均可得到滿足。
2、老百姓應樹立合法經營、合法用匯意識。不要對洗錢、逃騙稅、跨境賭博等非法用匯行為抱有僥幸心理,不聽信地下錢莊宣稱的“便宜”“便利”謊言。
3、保護好關系自身賬戶、財產安全的物件(信息)。妥善保管自身的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私(公)章、社交帳號、公司營業執照等,更不要貪圖小便宜,出租、出借、出賣以上物件,否則輕則財產損失,重則陷入違法犯罪陷阱。 社會 公眾發現地下錢莊線索,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外匯局舉報,並提供證據信息。
1、加強與公安、央行、稅務、海關等部門合作,大力挖掘地下錢莊線索,全力配合公安偵破地下錢莊案件。2021年以來,配合公安機關破獲地下錢莊案件70余起。
2、嚴厲查處地下錢莊交易對手。2021年以來立案處罰案件1600余起,並持續開展外匯違規案例通報,加強警示教育。
3、對未盡職履行外匯展業要求、為地下錢莊提供便利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追責問責。
1、繼續密切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加強跨部門合作,與公安、央行、海關、稅務等部門保持密切合作,積極挖掘地下錢莊違法犯罪線索,加強線索移送與打擊懲戒,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2、加大對地下錢莊交易對手的處罰力度。依法查處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及違規跨境轉移資產行為。通報、公示地下錢莊交易對手外匯違規行為,處罰信息納入人行征信系統,強化聯合懲戒力度。
3、督促銀行、支付機構落實展業原則。指導銀行、支付機構強化對合作機構、接入商戶、電商平臺等身份識別管理,對為地下錢莊提供資金服務的金融機構加大追責力度,壓實金融機構責任,積極排查、封堵金融機構風險漏洞。
早在2002年1月,央行便發布了《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取締了地下錢莊。但近年來,地下錢莊仍然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樣的:
1、對於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金融服務的主體來看,可以通過地下錢莊這壹路徑來獲得相關金融服務,雖然其付出的成本更高。
2、對於有跨境資金流入流出的主體而言(如貿易類企業等),跨境資金的流動需要經過繁瑣的流程、審批以及需要提交真實性的合規材料,通過地下錢莊則可以省去很多事,即規避政策約束。
3、對於貪汙受賄、賭博犯罪等主體而言,地下錢莊則充當著洗錢的通道。
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地下錢莊是跨境資本流動的暗渠,對現行外匯管理體制造成了較大沖擊,既有可能成為“熱錢”的流入渠道,也有可能成為協助本國資本外逃的幫兇。
2、地下錢莊資金交易壹般十分隱蔽,脫離現行統計監測視線,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影響經濟形勢判斷。
3、地下錢莊不僅為交易對手偷逃稅費提供了資金轉移的通道,侵蝕了國家的財政基源。同時也為洗錢提供了方便,助長了侵吞國有資產、涉恐、貪汙、走私、販毒、騙稅等犯罪。
為解決上述問題,政策層面近年來壹直在努力做改變,其思路便是壹貫的“開正門、堵偏門”。具體看,
1、近年來政策層面也在不斷釋放紅利,如近年實行的“收結匯靈活”便突破了“誰出口,誰收匯”與“誰采購,誰付匯”的限制。
2、對於壹些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金融服務,以及無法快速有效獲得金融服務的個人和企業來說,普惠金融則可以解決壹部分問題。
因此,從目前來看,通過合法的渠道已經基本能夠滿足跨境資金的常態流動,而近年來跨境資金流入流出的政策約束也越來越少。不過,對於刻意規避政策約束(貿易真實性等)以及以洗錢為目的的行為,則以加強打擊力度為主。事實上,2015年以來,國家外管局連續多年開展打擊地下錢莊專項行動,配合公安機關、人民銀行推進地下錢莊案件破獲及其交易對手查處工作,有力打擊了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壹系列成果。
1、地下錢莊是洗錢犯罪的壹種形式,基於此需要從更高層面來對反洗錢進行討論。實際上,近年來,政策層面對反洗錢的關註力度顯著提升,如今年4月和6月央行分別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和《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這主要是因為反洗錢目前已被列為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過程往往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等多個部門,需要從更高的層面進行統籌,否則效果必然會打折扣。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打擊臺獨背後的金主也視為反洗錢的內容之壹。
2、近年來,政策層面壹直在豐富反洗錢的框架,將非銀行支付、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貴金屬交易、離岸公司等等特定非金融行業也均被納入進來。與此同時,反洗錢也擴展至反恐怖主義融資、防擴散融資。
2021年6月1,央行發布《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遏制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本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1、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這裏的金融機構包括理財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絡小貸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等,這裏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主要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以及其它。
2、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職責,可以從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提供。
3、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支付憑證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4、界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內涵,即指最終擁有或實際控制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或者享有市場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