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方便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驗資、付匯及結匯業務,規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投資系統)運行後,
1.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事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會計師事務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驗資查詢後,應當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
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外商投資企業累計驗資金額。
二是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查詢外商投資企業驗資、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金支付結算等業務,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辦理。
3.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付匯和結匯時,應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付匯和結匯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獲得的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的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資金結算所得的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
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境內股權投資的投資型外商投資企業,其資本的境內轉讓須經外匯局批準後方可辦理。
四、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金結算,應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二)資金清算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委托書。
支付令函是指企業或個人出具的書面指令,銀行據此支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三)結匯後人民幣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付款通知應包含商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號、資金用途等。企業用資金結算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時,必須提交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壹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確認函回復)。
(五)根據支付委托書辦理前期資金結匯取得的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相關憑證復印件、用途明細清單、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發票等相關憑證。若結算為壹次性或多次結算中的最後壹筆,企業應在結算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銀行。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及以下的企業儲備資金用於結匯的,可不提交第(三)項和第(五)項文件,其資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結匯。
銀行應根據上述材料,認真審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現材料不能相互驗證或有矛盾的,不得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
5.外商投資企業資金賬戶和人民幣賬戶在同壹家銀行開立的,外匯結算銀行應於當日完成結匯、人民幣資金入賬和對外支付劃撥手續;不在同壹家銀行的,外匯結算銀行在辦理外匯結算人民幣資金劃轉時,應在劃轉憑證上註明“資金結算”字樣,人民幣資金轉入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含劃轉當日)按支付指令函辦理。
企業資本金結匯用於儲備基金周轉和發放工資、獎金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保留在企業自身人民幣賬戶中。
6.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外國投資者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或權益所收到的購匯對價(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對價”),應通過資產變現外匯專用賬戶進行核算和結算。變現資產外匯專用賬戶的開立和資金的進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銀行憑外匯局的批準文件辦理相應業務。
境內機構或個人擬實現外匯專用賬戶外匯資金結匯的,應當按照支付結算系統的相關要求,持下列材料直接向銀行提出申請:
(壹)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委托書。
(二)結匯後人民幣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三)根據支付令書辦理上期資金結匯取得的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相關憑證復印件、用途明細清單、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如果結匯是壹次性或分期結匯中的最後壹筆,境內機構或個人應在結匯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上述材料。
七、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同壹賬戶下的資金劃轉期限、遠期結售匯、掉期、結構性存款等資金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同壹賬戶下不同子賬戶的形式進行操作,且劃轉資金應納入資本賬戶限額並按其收支範圍進行管理,資本賬戶資金不得違規劃轉至其他外匯賬戶。
八、銀行應按照本通知及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資金結匯時提交的材料,並及時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報告資金結匯情況。銀行反饋的相關信息將自動錄入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
九、外匯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等業務的監管,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流動和使用情況進行延伸檢查。如發現有下列違規行為,外匯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擅自改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
(二)用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未使用的人民幣貸款。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6 54 38+0]654 38+046 54 38+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30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資本項目結匯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登記管理的通知》(匯發[2004]42號)中涉及的資本及其結匯管理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壹、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外匯指定銀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