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據實名登記系統識別的有效身份證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發給居民身份證;居住在中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此類申請人應由其監護人代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和賬戶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監護人應當出示戶口簿等證明其監護關系的證明文件。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
(3)臺灣省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省居民居住證》。
(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發給中國護照。
(五)外國公民為外國人簽發護照或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邊貿結算有關規定辦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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