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類企業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或預付貨款、B類和C類企業在監管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或預付貨款,企業應當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出口或進口日期、預計出口或進口對應的預收或預付金額等信息。
2.A類企業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類或C類企業在監管期內發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業應當在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對應的報關單金額等信息。
3.上述1、2規定範圍以外的貿易信貸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款業務實際發生後30天內,主動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
4.對於按上述1、2規定應當報告的貿易信貸業務,企業未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款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
(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
(2)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