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企業終止已批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批準機關備案並交回證書。原審批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境外企業應按當地法律辦理註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批準的境外企業不復存在或者中國企業不再擁有原批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