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五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扣繳的企業所得稅,或者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申報。納稅人期限:扣繳稅款後7日內。需要提供的資料:(1)驗證資料:稅務登記證原件、代理人身份證明。(2)提交主要表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壹式兩份)。(3)附材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提供《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壹式兩份)。關於代扣營業稅的具體事宜,請咨詢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