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Archive/2005/11/17/13959
IMF將各國現行匯率制度分為八類[2]:
1.放棄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制度(沒有獨立法定貨幣的兌換安排)
即壹國不發行本國貨幣,而以他國貨幣作為唯壹法定貨幣;或者在貨幣聯盟中,每個成員國使用相同的法定貨幣。比如歐元區的國家。
2.貨幣發行局制度。
壹個國家或地區首先確定本幣與壹種外匯(通常為美元)的法定匯率,然後依據此法發行擁有100%外匯儲備的本幣作為擔保,並保持本幣與外匯的法定匯率不變。最早的貨幣局制度於1849年在毛裏求斯建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壹些國家出現了貨幣局制度的復興,如阿根廷1991、愛沙尼亞1992、立陶宛1994、波斯尼亞和保加利亞1997。香港也實行貨幣發行局制度。
3.傳統的固定銷裝置。
壹國以固定匯率將其貨幣與壹種外幣或壹籃子外幣掛鉤,匯率在1%的窄幅範圍內波動。有30多個國家屬於這壹類別。
4.水平範圍內的釘住匯率。
與第三類不同的是,波動區間比1%的區間更寬。比如丹麥的幅度是2.5%,塞浦路斯是2.25%,埃及是3%,匈牙利是15%。
5.爬行釘(爬行釘)
壹個國家的貨幣當局以壹個固定的、預先公布的數值不時地對匯率進行小幅調整,或者根據多個指標對匯率進行小幅調整。
6.爬行區間(爬行區間內的匯率)
壹國貨幣的匯率保持在圍繞中心匯率的波動範圍內,但中心匯率不時以壹個固定的、預先公布的值或根據多個指標進行調整。比如以色列的爬行幅度是22%,白俄羅斯是5%,烏拉圭是3%。
7.有管理的浮動,沒有預先確定的匯率路徑,沒有事先宣布匯率軌跡。
壹國貨幣當局積極幹預外匯市場以影響匯率,但不承諾或提前公布匯率的軌跡。
8.獨立浮動匯率制度。
本幣匯率由市場決定。貨幣當局偶爾幹預,目的是緩和匯率波動,防止不適當的波動,而不是設定匯率水平。
各種匯率制度
種類
匯率系統名稱
國家(地區)數量
1類
放棄獨立的法定貨幣
40
類別2
貨幣發行局制度
八
類別3
固定釘
40
類別4
水平振幅跟蹤
五
類別5
爬行和釘釘子
四
類別6
爬行幅度
六
第7類
管理浮動
四十二個
第八類
獨立浮動
40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中國政府宣布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第7類),但IMF根據匯率的實際表現將中國(Mainland China)的匯率制度歸為第3類,即固定釘住匯率制度[3]。
從各種匯率制度的國家(地區)比例來看,各種匯率制度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放棄獨立法定貨幣(包括歐元區12個國家)、固定釘住制、有管理的浮動制和獨立浮動制四類,這四類國家(地區)的總數占全部185個成員國(地區)的近90%。從各種匯率制度國家(地區)的經濟規模來看,也是很不平衡的。其中,第八類(獨立浮動匯率制)占全球GDP的65%。其次是1類(無獨立法定貨幣),經濟規模占全球20%。其他六類經濟體的總和只占全球的15%[4]。
2.BCD都是。如果讓我選壹個,我會選b。
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的壹般分類方法,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包括傳統金融產品和近年來新創新的金融產品兩大類。傳統金融產品包括三部分:壹是傳統的中間業務,包括信貸業務、租賃業務和代理業務;二是對外擔保業務,包括客戶貸款償還、票據承兌、信用證使用擔保等。三是貸款和保險承諾,包括可撤銷和不可撤銷。新創新的金融產品包括金融期貨、遠期利率協議和互換。
確定是d。
國際財富轉移手段的作用的壹個例子是戰爭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