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國內公司A某年出口部分茶葉給南美公司B。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是:“見票後30天付款的匯票,承兌交單”。在裝運按期完成後,將於7月2日向托收行進行30天承兌交單的托收。8月2日,A公司接到托收行的電話:“您的托收單據號13年7月3日收到XXXX,我們當天提醒付款人,付款人當時承兌並收到全套單據。8月12日,我行提示付款,但8月13日,付款人拒絕付款,理由是商業發票不符合我局相關規定,無法結清。”同壹天,A公司收到了買方的類似通知。因為B公司在調用中沒有指定合格的商業發票格式,所以A公司不得不尋找。
該地區以前合同中要求的發票格式,將準備並重新開具新的發票。8月26日,買方公司B又打來電話:“我們已經收到了妳的補充發票,但是海關仍然不接受,因為發票上沒有註明原產地。據了解,貨物在保稅倉停留期間的高額倉儲費接近貨物價值的四分之壹。如果妳不能彌補我們的損失,我們將無法接受貨物。”經研究,A公司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願意與買方協商降價,損失了20%的貨款。最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貨物早已被買家拿走,只是因為公司最近虧損嚴重,無力支付,才采取這種方式拒付貨款。
【案例分析】:
從這壹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教訓:
首先,本案采用的是承兌交單的收款方式,完全是遠期付款。買方可以通過簽署匯票明示承兌獲得全套單據,從而從船上提貨,到期再付款。對於賣家來說,這種方式風險很大。
其次,我們用承兌交單方式結算貨款時,壹定要註意買方的資信調查。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信用狀況很差。他不僅沒有告訴賣家合格的發票格式,還采取了欺詐的方式。
在信用證的情況下,提單上的信用證號碼是錯誤的。
我們收到開證行的不符點通知:“提單上標註的是信用證號7xxxxx1/0165/an,而不是7xxxxx1/0165/4A。”(正確的信用證號碼是7xxxxx1/0165/4n)。提單上的信用證號被錯印成了AN,但在通知中,開證行還把4N錯印成了4A,可見開證行在打印長的信用證號時是非常容易出錯的。
其他單據上註明的信用證號碼是正確的。開證行拒絕支付這個不符點正確嗎?
分析和結論;國際商會意見R289中提到的單據中顯示信用證號的要求,只是為了在單據誤寄的情況下方便查詢。案例中描述的情況將被視為次要問題,不會構成拒付的依據,因為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後已將提交的提單與正確的信用證號進行了匹配。然而,開證行錯誤引用信用證號碼的事實並沒有改變他們強調不符點的意圖。
提單中錯引信用證號不構成拒付理由。
我會幫妳再找壹個匯款箱,找到後發給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