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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義刑法問題

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法是壹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範。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價格法》第46條規定: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範,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範疇。

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教材所講的刑法是狹義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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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民族自治地方變通性規定/經濟特區中關於刑法類的法律,應根據其頒布方式確認其為單行刑法或附屬刑法,但是,這些廣義刑法具有局限性(如地域、民族限制適用)。

至於港澳特區,由於其具有壹定的域外法權,其基本法屬於憲法性文件,特別是香港還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顯然無法歸類到我國刑法的範疇。

我國與香港的邊界雖然不是國界,卻是邊境,因此,我國刑事法律不應具有如此高的域外效力。也因此,香港的刑事判例也不能作為我國的廣義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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