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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和利用國外貸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使用國外貸款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國外貸款資金,提高國外貸款的投資效益,保證國外債務和利息的及時償還,維護國家聲譽,根據國發[1986]83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國外貸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中央和地方部門、國有建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借款單位)。第三條利用國外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分為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和其他投資,按照現行財務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其他投資是指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不屬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第四條借款人利用國外貸款固定資產投資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有關計劃、財政、稅收、信貸、外匯等政策法規,參與國外貸款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等項目,下同)的經濟決策;與相關部門簽訂並執行貸款協議(包括項目協議)和轉貸協議;合理利用國外貸款,提高項目投資效益;國外貸款的風險管理;確保及時償還外債和利息。

借款單位的財務部門應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中有關對外借款的規定,對對外借款資金的流動全過程進行核算和財務監督。第五條中央和地方財政還貸的國外貸款,用人單位在執行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分配規定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借款人財務管理的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含中國建設銀行)。第二章借款第七條借款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參與國外借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項目的經濟財務評價工作。第八條國外貸款項目批準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國外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及項目投資總概算,做好國外貸款轉貸協議的簽訂工作。在借貸協議有效期內,財務部門應監督單位遵守借貸合同,並確定借貸協議的執行情況。第九條借款單位必須密切關註國內外資本市場匯率和利率的變化,采取措施保值貸款,規避外匯風險,降低融資成本。第十條借款單位應根據國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批準的采購清單,編制年度利用國外貸款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報送貸款金融機構(單位),作為年度利用國外貸款的依據。

借款單位必須按照國外貸款機構規定的提款程序,按照國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貸款項目進度使用國外貸款。第三章用途第十壹條借款單位使用國外借款,必須堅持“厲行節約,提高效率”的原則。

借款人財務部門應參與貸款項目的招標采購,並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確定財務條款;參與商務合同的談判,確定商務合同中的財務條款。

借款人應對招標采購的材料和服務建立商務合同管理制度。財務部門應有業務合同副本,及時掌握業務合同的簽訂進度,全面反映業務合同的執行情況。第十二條借款人應按項目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采購貸款項目所需的進口物資。借款單位因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用國產物資調劑進口物資,應經主管部門審批。

借款人因項目設計發生變化,需要通過物資部將采購的物資調撥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原則上應按進口物資的原幣價格進行調整,原幣兌換成人民幣的匯率壹般按調撥時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調出材料的結算價格與賬面價格的差額,增加或減少項目成本。

免稅進口物資的調整涉及繳納關稅和海關征收的其他進口稅收的,按照海關和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借款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外借款貨幣資金的管理,監督國外借款現金賬戶的合理使用。

借款人根據國外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需要將借入的外幣資金兌換成人民幣資金以彌補國內投資不足時,匯率按兌換時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借款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加強對境外貸款項目費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境外人員費用的領取、使用、審核和報銷制度。出國人員的開支標準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定辦理。已簽訂的商務合同中列有其他來源的出國費用的,不得從國外借款中重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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