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然後需要帶著身份證去銀行櫃臺正式掛失。壹般我們可以當場掛失,不用等。只要帶上身份證,基本上就可以順利掛失了。
銀行卡更換分為兩種情況:
1,保留舊號。如果放棄原來的卡號,直接換張新卡,卡號就變了。當然,舊卡裏的錢會轉到新卡裏。壹般這個卡號的補辦都是可以馬上辦理的,也就是說去壹趟銀行就可以完成掛失補辦。
2.重新打開新號碼。如果需要新卡但卡號不變,需要7個工作日。補辦新卡前,必須掛失,7天後掛失,再補辦。也就是說,如果妳的卡丟了,想補辦,但又想保留原卡號,需要在掛失過去7個工作日之後再去銀行辦理。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等各方合法權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現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各方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商戶、機具聯合銀行卡業務。
第二章分類和定義
第五條銀行卡、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根據發卡行不同分為公司卡(商務卡)和個人卡;根據信息載體的不同,可分為磁條卡和ic卡。
第六條信用卡按是否在發卡行交存備付金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壹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發卡行要求存入壹定數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借記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和儲值卡。借記卡沒有透支功能。
第八條借記卡是用於實時扣款的借記卡。具有轉賬計算、現金存取、消費等功能。
第九條專用卡是具有特定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計算和現金存取功能。
特殊用途是指在百貨商店、餐館、飯店和娛樂行業以外使用。
第十條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入卡內存儲,並在交易過程中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壹條聯名卡/認購卡是商業銀行與營利性/非營利性機構聯合發行的銀行卡的附屬產品。所附銀行卡的品種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規定或管理辦法。
發卡行和聯名單位應為聯名單位信用卡中的聯名持卡人提供壹定比例的優惠或特別服務;持卡人領取身份證,表示對身份單位和企業的支持。
第十二條芯片(IC)卡既可用於單壹銀行卡品種,也可用於組合銀行卡品種。
第三章銀行卡業務的審批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開業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辦理零售業務的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該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5)安全有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必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及卡樣設計草案;
(三)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系統安全技術標準的測試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發卡銀行的各類銀行卡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該卡的名稱、類型、功能和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三)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限制)和使用方法;
(四)該卡賬戶適用的利率,以及對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銀行卡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
(壹)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信貸管理的規定,分別制定統壹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先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二)已開辦信用卡、借記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卡/身份證、專用卡、儲值卡;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通用的聯名卡、IC卡和儲值卡,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及其總行的授權文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內使用的專用卡和聯名卡,應持商業銀行總行的授權文件和雙方的協議,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第四章計息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銀行卡計息包括計息和付息,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發卡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對準貸記卡和借記卡(儲值卡除外)賬戶內的存款計付利息。
發卡行對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或儲值卡(ic卡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條信用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以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在銀行記賬日和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最長免息還款期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全部使用的銀行資金,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無需支付非現金交易利息。
(2)最低還款額。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銀行使用的全部款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第二十壹條信用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核定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並自銀行記賬日起對未還款部分按規定利率計算支付透支利息。
信用卡持卡人提取現金或準信用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但應自銀行記賬日起對現金交易金額或透支金額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條發卡行對持卡人收取未還最低還款額和超限額授信額度5%的滯納金和超限額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信用卡透支按月復利,準信用卡透支按月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本次利率調整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標準向銀行卡收單業務商戶收取結算費用:
(壹)賓館、飯店、娛樂、旅遊等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額的2%;
(二)其他行業不得低於65438+交易金額的0%。
第二十五條同業往來執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
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自行承擔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執行以下收費標準:
(壹)持卡人在收卡城市範圍內取款,每筆收費不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受理卡的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按照所有機器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向商戶收取結算費用,收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成比例分別為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支付商戶手續費的37.5%和62.5%。
第五章賬戶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單位人民幣卡賬戶資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售收入存入單位人民幣卡賬戶。
第三十條單位外幣卡賬戶資金應從其外匯賬戶中轉出存入,不得將外幣現鈔存入境內。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外匯賬戶在其收支範圍內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第三十壹條個人人民幣賬戶中的資金應當以其持有的現金形式存入,並以其工資、個人合法勞動報酬、投資回報和其他收入等形式轉存。
第三十二條個人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以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者從其外匯賬戶(含外幣賬戶)轉出。該賬戶的轉賬和存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
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金應按照我行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除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範圍或地區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用於外幣計價和結算。
第三十四條持卡人還清所有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銷戶時,將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將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五條單位人民幣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資金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劃轉。
第三十六條發卡銀行對信用卡每筆提款進行授權,每張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發卡行應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上取款設置交易上限。每張卡每日累計取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七條儲值卡的面值或貨幣價值不得超過65,438元+0,000元。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發行認購證,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購證單位支付、捐贈或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由發卡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均為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行可以將交易明細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第四十條銀行卡各種聯網交易的原始憑證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銀行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