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的歷史:
1962 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演說》,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安全權;有權獲得正確的信息;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有權提出消費者意見。肯尼迪提出了這四項權利,並逐漸被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所認可,被視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15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推動國際消費者保護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員交流、產品交流、技術和交流活動等。要求我們在全球範圍內考慮和行動。當這種鬥爭每天都在持續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壹天,讓各方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發出的聲音,獲得為未來任務努力的精神動力。
中消協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合會組織後,每年3月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還組織全國消費者舉辦大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活動豐富多彩,力度大,影響大,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