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公場所,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並將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交付的貨物或經營項目,交銷售地稅務機關查驗。
銷售地稅務機關應當將到貨的貨物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憑證所列貨物進行查驗。納稅人應當在批準有效期屆滿後,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銷售地稅務機關在查清銷售情況後,應填寫銷售經營相關欄目,並交驗留存。
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並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後,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外國企業或經濟組織在重慶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應提供以下書面文件:
1.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
3.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原件);
4.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簡歷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5.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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