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準開戶後,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的回執聯並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於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
4、同壹性質的外匯帳戶,壹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壹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擴展資料
設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有以下基本原則:
1、核準制原則。
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管理局準許的外匯活動範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2、限額管理原則。
這是目前結售匯總體原則的體現,允許設立賬戶保留外匯雖然是結售匯原則的壹個特例,但並非意味著賬戶余額可以無限度地擴大,因此幾乎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限額控制或結匯條件的設置。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作為結售匯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結售匯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允許企業保留壹部分外匯,減少買賣差價及手續費的損失,不僅有利於企業資金調配,還給企業的結算提供了方便。
外匯賬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外匯資金,可以在賬戶中存儲,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允許轉作外匯定期存款,這是企業合理經濟行為。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將外匯賬戶內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是壹種逃避限額管理行為,詳情可以從福匯環球金匯詳細了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外匯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