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罪的行為表現為: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開立銀行資金賬戶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已有的銀行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將現金轉換為金融工具或將金融工具轉換為現金,並將此類現金轉換為另壹種現金,並將此類金融工具轉換為另壹種金融工具;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向國外匯款;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是指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所有其他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壹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本罪的客體是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本罪侵犯的是壹個復雜的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資產跨境轉移;(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