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私匯:原則上不能私存公款,但以下情況可以使用:個人工資、獎金、勞務費等。勞務費超過5萬的,必須附完稅證明。當然,員工的差旅費、醫藥費也可以,但是金額不能大。否則,必須附上所有文件。原則上銀行壹般持有5萬以下。2.壹般對私匯款不受限制,但超過654.38+0萬(含當日累計金額)的匯款銀行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超過50萬(含當日累計金額)的匯款銀行必須於次日向人民銀行報告。
法律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禁止單位收到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因此,任何企業或單位將公款存入財務人員或其他個人的私人賬戶,都是違反規定的。關於公款私存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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