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第145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擴展數據:
凍結期:
最長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到銀行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其他要求: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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