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原油初始交易數量為0.1桶,最小增量交易單位為0.1桶。交易子賬戶中某賬戶的原油產品壹次性賣出,或交易子賬戶中某賬戶的原油產品壹次性平倉買入時,不受交易起點數量和交易最小增量單位的限制。此外,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交易起始筆數和交易最小增量單位。
註:1。如果問答中沒有註明只針對企業單位,通常指的是個人業務。2.大連、寧波、青島、深圳、廈門為本行獨立分行,執行獨立的業務規定;本頁內容供妳參考。具體情況請以各地分行的公告和具體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