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中的費用包括:加工整理費用,包裝費用,保管費用,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證件費用,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
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後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擴展資料:
防範措施
1、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意要采用遠期D/P,則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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