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B:對於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已經取消了原來對外匯資金的來源審核,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2)選項D: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