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外匯管理的規定具體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反向買賣外匯或者非法引進外匯買賣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外幣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