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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機構類型?

農村各種農產品、農機專業合作社是營利性組織,既不屬於社會團體,也不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主管部門是當地農辦。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於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是壹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式。他們的登記主管部門是工商局,他們的組成模式與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社會組織)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擴展數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戶、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承包經營為基礎,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它們具有以下特征:

1.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提供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等服務。

2.農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體成員,尋求全體成員利益壹致,自願加入合作社,自由離開合作社,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剩余部分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額)比例返還。

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對成員的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等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百度百科-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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