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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間的現金管理分工是由什麽決定的?

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從石家莊遷至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將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並賦予其國家銀行的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管理國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發展的任務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著手建立全國統壹的銀行體系:建立獨立統壹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國內流通的功能貨幣,協調各經濟部門控制通貨膨脹;迅速建立分支機構,形成全國性的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民間金融業。

實行金融管理,疏導熱錢,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特權,禁止外幣流通,統壹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貸、匯、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國家經濟建設做準備。到65438年至0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體系。

人民幣發行統壹,解放區發行的貨幣逐步贖回,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全部限期清理兌換,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壹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壹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吸收存款、修建金庫、靈活調配資金”,通過儲蓄和存款利率貼現等手段調節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的混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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