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帳戶可以直接接收國外公司匯出的外匯。
但是,需要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不同的交易性質,遵循不同原則來處理:
壹、匯入資金屬於經常項目非經營性外匯收入
非經營性外匯收入,即:不是貿易項下,也不是資本項下的收入。比如境內個人在境外工作產生的職工報酬等。
這種情況可以直接把匯入資金入到收款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就是個人卡或存折下。並對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交易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匯入資金屬於經常項目經營性外匯收入
比如,向國外賣出商品產生的收入。這種情況視同機構管理,按對公業務來對待處理。這時資金就不能入到個人儲蓄賬戶,需入到個人外匯結算賬戶中。
此時的收款人還有壹個身份,就是“對外貿易經營者”。針對此類個人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壹系列動作,比如:跨境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都是按照機構來管理,不能再把它當成個人外匯業務。
三、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者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原幣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得的賠償,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其它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根據不同的用途,按資本項目下外匯管理政策辦理。
擴展資料: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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