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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業務的近親屬

確實無法提供近親屬說明材料的,可以用近親屬承諾書替代。個人外匯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個人賬戶和近親屬個人賬戶。轉賬賬戶分別屬於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按跨境交易管理,符合經常項目外匯匯出規定。銀行在辦理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時,應當合理審查交易單據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銀行可根據個人風險狀況自主決定審核憑證的種類、形式和審核點,確保交易真實合規。銀行有權拒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和對其真實性有懷疑的交易。對於拒絕辦理的業務,銀行應向個人準確說明拒絕理由和申訴渠道。

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六十壹條個人可委托近親屬代為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內的結匯和購匯。辦理時,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和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

個人可委托他人(包括近親屬)辦理結匯和購匯,不占用年度便利額度。辦理時應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及交易金額的相關資料。

本指引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說明材料包括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確實無法提供近親屬說明材料的,可以用近親屬承諾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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