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管理(壹)目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主要有以下內容: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處理1、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前項1-11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壹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予以辦理;(3)壹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4)壹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2、提供材料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1)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2)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3)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4)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5)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6)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7)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8)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雇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9)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10)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11)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12)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有關手續。二、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管理(壹)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的主要內容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械等用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在中國境內居留滿壹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二)個人外匯支出的處理1、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準以內的,必須向銀行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準兌換外匯:(1)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準: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臺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2)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壹次性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3)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準:-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準兌換外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準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壹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由銀行兌付;-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準減半。 2、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下文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2)壹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並在等值1萬美無〈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予以供匯。3、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1)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註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註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註欄內蓋有“僅限壹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2)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 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在中國境內居留滿壹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4、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壹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3)壹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5、居民個人現鈔帳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壹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3)壹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註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三、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管理1、原則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開立現匯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以開立現鈔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2、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壹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3、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帳戶中的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前文規定辦理。4、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壹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壹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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