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外匯管理的規定應當具體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