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根據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10月31993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正)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金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資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簽發的;
2.儲蓄存款、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
5.保險賠償;
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每月收入扣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工資、薪金所得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稅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納稅人應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應在壹年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權。租賃經營收入應在每次收入取得後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結清,多付少付。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收入的計算應當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納稅。
第十壹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系列每月應納稅所得稅率(%)
1不超過500元中的5。
2超過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為10。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25
6超過4萬元至6萬元的部分30
7超過6萬元至8萬元的部分35
8超過8萬元的部分為10萬元40
9超過10萬元的部分45
(註:本表所稱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月收入減除費用1.600元(2006年1月1日實施,原為800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速和費用後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
(適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系列年度應稅所得稅率(%)
1 5不超過5000元
2超過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為10。
3超出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20
4超過3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30
5超過5萬元的部分35
(註:本表所稱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