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實施外匯新政後,銀行購匯申請書裏面有這樣壹句話:“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請註意此處的內容僅寫在個人購匯申請書上,目前我們查找相關法律條文均未有與此類似的相關禁止性規定,而個人購匯申請書並不是法律條文,是無法作為法律處罰依據的;
其次,關於現在銀行購匯的問題,除了填寫壹張申請書,開辦香港賬戶時間長壹些之外,並沒有其他重大政策的改變,很多客戶現在還可以正常進行購匯和換匯;
關於理賠款入賬,經查詢《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無法入賬也僅是極個別銀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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