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年度總額結匯,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每人每年超過等值5萬美元(含)結匯的規定如下:1。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到銀行辦理:(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2)家庭贍養:直系親屬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支付人的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三)繼承所得:繼承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證書;(4)保險外匯收入:保險經營機構的保險合同和支付憑證。外匯保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經營收入:支付憑證、協議或合同;(6)法律、會計、咨詢、公關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7)職工薪酬:聘用合同和收入證明;(8)境外投資收入: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利潤分配決議或股息支付或其他收入證明;(9)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資本項目下結匯:境內企業向境外轉讓所持股份,經外匯局核準後結匯收入;回報投資公司的資本變更(股權減持和轉讓)收入需要外匯局核準結匯。2.境外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1)房租費用: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經房管部門登記的付款通知書;(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上述個人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不得存入客戶本人賬戶。3.境外個人財產項下結匯金額在年度結匯總額內的,視同普通結匯。超過年度總量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外籍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在境內工作、學習滿1年以上的,方可辦理不動產項下結匯。購買自住型商品房時,按以下規定辦理:(1)購房款從境外匯入的,銀行網點不直接辦理外幣入賬手續,而是與客戶聯系,由客戶提供以下材料後,將匯入款項結匯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幣賬戶(結匯所得人民幣應小於等於合同註明的實際購房款):a .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b、有效護照等身份證明;c .壹年以上有效的國內雇傭合同或學校註冊證明;d .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如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2)客戶在其外匯賬戶中結算存款支付購房款的,銀行網點在審核並留存上述四份證明材料後,為客戶辦理結算,並將結算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幣賬戶(結算所得人民幣應小於或等於合同註明的實際購房金額)。2.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財產項下結匯手續基本同上,但沒有在境內居住年限的限制,不需要提供就業合同或學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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