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的通知》第七十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出局業務量壹百萬元以上;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