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遊泰國,凡是隨身攜帶不足2萬泰銖或等價外幣,將視其為無正常消費能力的人員、存在非法移民的傾向,泰國海關將拒絕其進入泰國國境。即使妳說入境時使用信用卡消費,也他們仍然要看妳隨身攜帶現金的數量。有壹些國家也在方面有比較特殊的規定,這時就需要大家出行前特別留意
先說說中國對攜帶現金的規定,根據我國海關規定,出入境時可攜帶2萬元人民幣或5千美元以下的現金(可帶等值外幣);中國臺灣則依據規定,攜帶現金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果所攜帶的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應在入境或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準,持憑查驗放行。
先來看看最土豪的迪拜:上限五千美元,迪拜的海關規定入境遊人身上攜帶的現金不能超過五千美元
美國:遊客攜帶超過1萬美元現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貨幣等,都須向海關申報,並對現金的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如不申報,當事人最高可面臨50萬美元的罰款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嚴謹的德國:?遊客從歐盟以外國家入境,每人隨身攜帶的現金等值物大於等於1萬歐元時,則必須書面申報。註意,這裏是1萬歐元的現金等值物哦,它包括現金及證券,比如儲蓄國債、支票/旅行支票、股份等等。且現金包括所有的幣種,如果攜帶了美元人民幣等,會按照當時的匯率轉成歐元加起來計算
浪漫的法國:遊客需攜帶不得超過7600歐元入境
WIFI上網和安全管理更配
最後,出境遊當然不能忘記帶隨身WIFI了,天價漫遊時代已然被終結,上網更安全,特別是對於旅遊團隊管理,除卻最基本的WIFI上網服務,對於旅遊團隊管理更加有效,導遊可視化的對團員進行看護,即時響應;團員SOS全球救援服務,出行更有保障。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壹、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第六條 “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
壹、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壹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壹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壹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壹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第八條 出境人員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攜帶從自有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向存款銀行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申請。 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第九條 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核發《攜帶證》,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5000美元。
第十條 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它材料的復印件5年備查。
第十壹條 《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 《攜帶證》壹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壹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壹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辦證明》(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辦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每月終了5日內,將上月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 各外匯局應當匯總轄區內外匯局和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並在每月終了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出入境人員核發《攜帶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7年2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1999年6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9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加強〈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