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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攜帶現金出國旅遊需要註意什麽?

凡攜帶2萬泰銖或等值外幣以下出國旅遊到泰國者,將被視為無正常消費能力和有非法移民傾向的人,泰國海關將拒絕其入境泰國。即使妳說入境時用的是信用卡,他們還是要看妳身上帶了多少現金。有些國家在這方面也有特別的規定,所以出門前需要特別註意。

先說壹下我國對攜帶現金的規定。根據我國海關規定,出入境時可攜帶2萬元人民幣或5000美元以下的現金(以等值外幣計)。中國臺灣省,按照規定,6萬元新臺幣現金出入境是有限制的。攜帶新臺幣金額超過此限額的,應在出入境前提前向“中央銀行”申請批準,憑驗放單放行。

再來看看最土豪的迪拜:上限5000美元,迪拜海關規定入境遊客攜帶現金不得超過5000美元。

美國:遊客攜帶超過654.38+0萬美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其他貨幣,必須向海關申報,並對現金來源做出合理解釋。如果不申報,當事人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嚴德:?遊客從歐盟以外地區入境,每人攜帶的等值現金為1,000歐元時,必須書面申報。註意,這裏是6.5438億歐元的現金等價物,包括現金和有價證券,如儲蓄債券、支票/旅行支票、股票等。而現金包括所有貨幣。如果攜帶美元、人民幣等。,會按照當時的匯率換算成歐元,加起來。

浪漫法國:遊客被要求攜帶不超過7600歐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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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發布《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2.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3.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第六條“壹日多次”或“短時間內多次”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後,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1.同壹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會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無上次進境申報外幣現鈔金額記錄的,當日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攜帶出境金額超過5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當日內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美元以下(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放行。如果妳帶出的金額超過5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2.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將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以備通關。無上次進境申報外幣現鈔金額記錄的,15日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如果帶出的金額超過50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15日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不超過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如果妳帶出的數量超過等值1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或者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攜帶外幣出境。,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的,應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攜帶證明。

第八條出境人員攜帶從本人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的外幣現鈔向銀行申請攜帶許可,應當持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提出申請。銀行核實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發放攜帶證,並將上述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第九條銀行為出境人員簽發隨身攜帶證明時,不得超過其存款證明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出具的每份隨身攜帶證明的金額不得超過65,438美元+00,000美元的等值金額,但可以少於5,000美元。

第十條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時,應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銀行存款證明,以及確需攜帶等值1萬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對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後,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放攜帶證,並將書面申請等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

第十壹條攜帶證明應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批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壹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攜帶證明》壹式三份。原始攜帶證明是由銀行簽發的。第壹聯由承運人交海關驗放,第二聯由開證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第三聯由開證行留存。“攜帶證明”原件由外匯局出具。第壹聯由承運人交海關驗放,第二、三聯由發證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出境人員遺失隨身攜帶證件,原隨身攜帶證件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銀行提出申請。原發證銀行在核實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應向出入境人員簽發補發證書(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持換發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準後到銀行辦理。原攜帶證明由外匯局簽發。出境前,申請人應當持換證申請書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發證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在核實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為出入境人員補發《攜帶證明》,並在補發的《攜帶證明》上加註“補發”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明。

第十四條銀行應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的形式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月的攜帶證明簽發情況。

第十五條各外匯局應匯總轄內外匯局和銀行的攜帶證明發放情況,並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的形式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出入境人員簽發隨身攜帶證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外匯局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出具攜帶證明的資格。

第十七條出入境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帶外幣現鈔的,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單、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海關暫不監管。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6 65438+2月31,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月1997 10實施;1999 6月17,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8月1999 6月1實施;1999 19年6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操作問題的通知》;1999 10 10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攜帶外匯出境許可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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