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港、澳之間的運輸按本規則辦理。第二條本規則規定的費率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國外付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官方匯率以人民幣或者外幣結算,國內付款人應當以人民幣結算。
在租船合同和運輸合同中,船舶或其代理人最遲應在船舶到港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向港務局提供有關資料,否則應與代理公司進行清算。第三條計費單位和四舍五入方法:
1.船舶以凈噸位(無凈噸位為總噸位,無總噸位為載重噸位)為計費單位的,不足1噸的按1噸計算;收費單位為馬力的,不足1馬力的,按1馬力計。
船舶無凈噸位、總噸位、載重噸位的,按500噸收取港口費。
2.計費單位為日的,按日歷天數計算,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如果計費單位為小時,則不足1小時應計為1小時。
3.貨物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裝重量)計算,計費單位為噸(1000kg)。
每份提單或者艙單中每件貨物的重量至少計算為10kg,超過10kg的尾數四舍五入到整數,相同等級的貨物相加到整數。
換算重量的貨物應按照“貨物重量換算表”(表1)的規定計算。
進出口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以提單或裝貨清單所列重量和體積為準。
托運人應及時、準確地提供大件、超長、輕泡、危險品的詳細收費信息,否則,所有貨物均按提單或裝貨清單中的最高費率收費。
每份提單或裝貨清單每項費用的尾數計算為0.01元,不足0.01元的四舍五入;每個計費單位的最低端口費為0.10元。第四條除中國人民銀行收取的費用外,其他費用均以現金方式支付,多收少收的費用全部結清後180天內要求退款,逾期不予退款。第五條船舶到達港口後,根據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的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進行本規則第七、八、九、十壹、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所列各項作業(不含水費),均收取附加費。
節日和周日附加費,按基本費率100%計收。
夜班(每天8小時)附加費,基本費率的50%。計算節日、周日和夜班附加費的班次起止時間由港口自行公布和執行。第六條外國以下列方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向基礎國家或者第三國轉運的貨物,均為國際中轉貨物:
1.水路運輸;
2.水跑鐵路;
3.鐵路到水路運輸。
國際中轉貨物按實際操作項目收費。
註:散裝油、危險品、新鮮和冷凍貨物、牲畜和動物不屬於轉口業務。第七條引航員帶領船舶進出港口時,按照本規定第七條。1(A、B、C)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中,引航費按船舶凈噸位(拖輪按馬力)收取。
超出引航船舶在各港口位置的引航費,10海裏以內,按引航費率的30%收取;超過10海裏的將收取50%的引航費。
引航費的最低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第八條引航員帶領船舶在港內靠泊時,根據2號(表2)的規定,按船舶凈噸位(拖輪按馬力)收取靠泊費。
轉讓費的最小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第九條引船過閘,按(表2)1(D)號,每次收取過閘引導費。第十條拖輪拖航費和停泊費按拖輪馬力加被拖船舶凈噸位計算。第十壹條船舶使用拖輪引導或移泊時,拖輪使用費按拖輪租賃費率收取。第十二條因船舶責任未能按約定時間開航的,應當收取引航員滯留費。滯留時間不足1h的,予以免除,超過1h的,包括第壹個1h,按表2第4項規定每人每小時收取滯留費。第十三條接送引航員的交通費按表2第3 (A、B)項的規定計算,接送引航員的交通費按每次引航或每次靠泊收取壹次。第十四條船舶靠泊或者駛離港口碼頭、浮碼頭時,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5(A、B、C和D)在表2中,系泊和解纜費應在每次系泊或解纜時收取壹次。
船舶在港口碼頭和浮標停泊期間,每增加壹次停泊,收取停泊費。第十五條船舶每次進出港口,按6號文(表2)的規定,按船舶凈噸位(拖輪為馬力)征收港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