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就是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我國1996年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對外匯的具體內容作出如下規定:外匯是指:
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的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④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⑤其他外幣計值的資產。
港幣屬於外幣。香港雖作為我國的壹個特別行政區,但從中國人民銀行每天公布的外匯牌價中,港幣是以外幣的方式與人民幣進行兌換的,據此,可以將港幣視為外幣。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及《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的交易活動只能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不能以港幣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