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眷身份不因華僑、歸僑死亡而喪失。因與華僑、歸僑以及華僑、歸僑子女有婚姻關系或與華僑、歸僑有撫養關系而取得僑眷身份的,在婚姻關系或撫養關系依法解除後,其僑眷身份自行喪失。第三條 歸僑、僑眷身份由其戶籍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認定。第四條 各級僑務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僑務工作的部門,負責督促和協調有關單位貫徹、實施僑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五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僑聯”)是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享有同級人民團體的各種待遇。對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行民主監督。各級僑聯和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其它社會團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其所從事的正當活動,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予以支持。第六條 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以及國家和我省賦予的其他權益,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和僑眷代表。第八條 經批準來我省定居的華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置。有專業特長的華僑,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優先安置;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後兩年內復歸的,可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來我省農村定居的華僑需要建房的,優先解決宅基地。第九條 鼓勵歸僑、僑眷積極引進資金、人才、技術等,為我省現代化建設服務。對引進有貢獻的歸僑、僑眷,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條 以僑資在我省境內投資舉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前款所稱的僑資,是指僑匯、境內外幣存款、投資外匯本息和國(境)外親屬或團體贈送的款物。
鼓勵歸僑、僑眷以集體或個體形式依法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予以支持,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華僑自願捐贈給我省的物資用於公益事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征關稅。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贈送的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生產工具,以及優良種苗、種畜、種禽、種蛋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歸僑、僑眷的扶貧工作應優先安排,重點照顧,積極扶持貧困戶脫貧致富。第十二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冒領、克扣、攤派、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歸僑、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十三條 鼓勵華僑、歸僑、僑眷用僑匯、外匯購買和建設住房。用僑匯、外匯購買和建設的住房,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己。第十四條 華僑、歸僑、僑眷在我省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依法征用、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批,並給予拆遷補償。第十五條 歸僑、僑眷有權繼承或者接受國(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贈與以及處分其在國(境)外的財產。
歸僑、僑眷申請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贈與時,經辦部門應當積極協助。
歸僑、僑眷將其在國(境)外的財產轉入國(境)內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財產轉換或外匯轉入國(境)內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與國(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幹涉,不得非法開拆或扣壓其往來郵件。第十七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我省的子女報考各類大學、大專、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全國、全省勞動模範僑眷的子女報考省內各類大學、大專、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按我省招生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對大專院校畢業的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在服從國家需要的前提下,在分配地區上給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