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房地產轉讓被批準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第三條契稅征收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下列轉讓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征稅:
(壹)以土地、房屋所有權抵債或者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獲獎或轉讓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項目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事實。第四條契稅由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征收。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的5%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經批準轉讓時,除承辦人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方還應繳納契稅,稅款以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為依據;
(五)土地和房屋所有權部分的交易價格;部分所有權變更為完全所有權時,為完全所有權的交易價格,扣除部分所有權原繳納的稅費。
前款所列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差價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予以核實。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的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和房屋,以及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倉庫、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運動場所;
(二)城鎮職工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首次購買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而重新購買房屋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收回土地、房屋所有權,成交價格或者補償面積不超過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使用權;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第九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減征、免征的契稅。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壹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第十壹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房產部門認定的其他合同、協議、契約、文件、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補繳因改變用途而減征或者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有關土地、房屋改變用途的當天。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財政部門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辦理減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