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4.根據公司章程的程序和規定提交的決議或決定(1份原件)。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7.法律、行政法規決定變更公司名稱必須報批的,提交相關許可證書或批準文件(1份,驗原件)。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2.公司變更營業執照名稱流程: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領取營業執照需要壹年以上);接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工商局受理並發放執照;刻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家稅務登記證;地方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基本銀行賬戶和普通銀行賬戶(美元賬戶);海關、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