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實,阜寧富建集團姜懷標於2015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被阜寧縣公安局,現羈押在阜寧縣看守所。
2015年11月20日,鹽城警方發布公告稱,11月18日,富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姜懷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阜寧縣看守所。
公開資料顯示,富建集團成立於1995年3月,自2002年起連續六年名列江蘇省房地產業綜合實力50強企業前十位。董事長姜懷標是鹽城市人大代表、鹽城市優秀企業家,曾榮獲江蘇省十大優秀青年企業家,江蘇省五壹勞動獎章和江蘇省勞動模範稱號。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壹。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壹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鹽城富建集團董事長涉嫌非法吸儲被警方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