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指定異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 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外匯指定異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 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 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易貸貿易項下屆口,未經外匯局批準, 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經營外匯業務的異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 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準可以在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 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