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五條包括: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和政治狀況。征兵政治審查應著眼於應征公民的實際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