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區(點)規劃與設立必須依照市政府批準的全市旅遊中長期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並與全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新建旅遊區(點),應事先提交市旅遊局及有關部門論證會審。第十三條 經審批後的旅遊區(點),在開發旅遊資源或人造景觀等具體項目上,除須報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外,應同時報市旅遊局備案。第十四條 旅遊區(點)依資源價值、環境質量、交通條件、設施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分別列入國際、國內和市內旅遊路線進行宣傳促銷。第三章 旅行社第十五條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旅遊業務的企業。第十六條 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範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僅限於國內旅遊業務。第十七條 設立旅行社,須向市旅遊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應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各旅行社要在工商註冊後15日內,將工商註冊情況報旅遊局備案。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按國家《旅行社管理條例》向市旅遊局足額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第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第二十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市旅遊局核查。第二十壹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遊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第二十二條 導遊員不得索要小費,收受回扣、私收傭金、超計劃安排購物,不得將境外旅遊者帶往非旅遊涉外定點單位住宿、用餐、購物、就醫等。第二十三條 境外旅行社或外地旅行社在我市設立常駐機構,須先到市旅遊局辦理申請手續。該機構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必須接受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旅遊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壹次年度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