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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統壹罰沒票證管理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壹、除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鐵路以外的各級國家機關和管理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交通、林業、物價、漁政、環保、城建、土地管理、標準計量、煙草專營、醫藥衛生、勞動安全以及其他國家經濟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制定的行政管理條例,對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沒,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制定,由縣(市)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票證。二、罰沒票證分為以下三種:

1.“福建省罰沒款收據”,作為收繳單位或個人罰沒款(包括人民幣存款)的收據;

2.“福建省實物罰沒收據”,作為收繳單位或個人罰沒物資和外幣的收據;

3.“福建省定額罰沒收據”,作為交通、城管等部門對違章個人罰款的收據。收據面額,統壹為壹角、二角、伍角、壹元、二元、伍元、十元七種。

各種罰沒票證均套印縣(市)以上財政部門罰沒票證用章。票證內容具有編號、填發日期、罰沒金額(或數量)、填發機關、經收人等項目。“罰沒款收據”和“實物罰沒收據”還具有被罰人或單位名稱、地址、案卷號、案由、處罰條例等項內容。三、下列情況不使用上項規定的罰沒票證:

1.違犯鄉規民約的罰款;

2.在正常經濟活動交往中,根據合同、協議、業務規章等收取的補償性的罰沒、滯納金、賠償金;

3.違法、違章的稅收補稅、罰款和滯納金。四、國家機關和管理部門按照法規對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沒,必須開具罰沒票證。罰沒票證各項內容必須填寫清楚,印章必須齊全。若主罰機關、部門不使用統壹的罰沒票證或罰沒票證的填發機關和經收人印章不全,被罰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接受罰沒。五、任何機關、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仿制或自印罰沒票證。如有違反,應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壹至二倍罰款。六、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七、本規定自壹九八七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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