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福建省改革開放步伐,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產權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凡福建省所屬市縣向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臺灣省同胞、港澳同胞和華僑(以下簡稱僑商)銷售小企業,適用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出售(或轉讓、拍賣),是指小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水電設施、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資產所有權的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期限的有償使用。第四條不屬於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和城市建設規劃征地拆遷範圍的產權清晰完整的小企業,可按本暫行規定公開出售給境外客商。第五條小企業向境外客商出售,按企業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小企業向境外客商出售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也可由買賣雙方協商。第七條外商收購出售小企業,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表和有關資信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賣方應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業的相關信息,並允許其進行實地考察。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代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出售小企業的具體工作。包括資產核實和資產評估;公開招標或談判出售;並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第九條出售給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重新定價;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的有關辦法和規定辦理;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轉讓也可以在銷售完成後由買賣雙方另行協商定價。第十條小企業優惠成交價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外幣。境外商戶購買小商戶時,應以外幣支付(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港幣及國內銀行可兌換的其他貨幣)。第十壹條外商收購小企業應壹次性付清價款。經賣方同意,也可分期付款,但應由其他有經濟還款能力的境外商家擔保。分期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未還部分可以收取部分利息。第十二條小企業出售時,買賣雙方應與當地土地管理局簽訂小企業買賣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上述合同須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第十三條境外客商收購小企業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本省有關規定,向經貿部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四條境外客商購買的小企業,其產權的變更,有效期內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抵押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五條境外客商收購小企業後,可根據需要選擇原企業的員工和管理人員。當地勞動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當地人民政府應積極協助調整工作。第十六條出售小企業的收入,應先提取壹切必要的職工安置費用,償還所欠國家稅款及利息、銀行債務和其他債務,其余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其他企業的技術改造。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省經委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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