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登記在我省設立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住所不得列名;
不得使用常駐代表機構或辦事處的名稱、名片或圖片;不得從事與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的任何業務活動。第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宗旨、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常駐期限、常駐地點等;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營業證明(原件復印件);
(3)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
(4)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派常駐代表的委托書和常駐代表簡歷(原件)。
金融業、保險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除提交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外,還應提交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損益報告、章程和總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第四條外國企業屬於貿易商、制造商、貨代、經濟組織在我省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應當由我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或外國經濟組織作為主辦單位,向主辦單位提交上述文件、資料,經主辦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外經貿委審批;其他行業,按照業務性質,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第五條常駐代表機構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和有關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並發給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代表證。工商登記證有效期為壹年。在批準機關批準的常駐期限內,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在每年工商登記證到期前30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證。第六條常駐代表機構的常駐人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的壹切活動和出入境,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入境後,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住宿登記和居留手續,領取居住證;逗留期間如需前往封閉區域,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出境,需要回國的,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回國簽證;居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停留的,必須在期滿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延期。第七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常駐人員應當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在完成工商登記後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繳納工商統壹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擁有和使用機動車的,還應當繳納車輛牌照稅。第八條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原則上應由外國企業任命,中國公職人員不得擔任首席代表或在代表處兼職。常駐代表機構應委托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雇用中國雇員,不得私自雇用。受聘人員應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作證。目前,“福建省對外交流服務中心”承擔省會城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所需員工的遴選工作。第九條常駐代表機構及其常駐人員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進口辦公用品、自用物品和運輸工具,並辦理審批手續。進口貨物僅供代表處、代表使用,未經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用於其他用途。如需轉讓或出售,應報當地海關批準。進口機動車憑有效海關證明辦理年檢手續。第十條常駐代表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按照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持批準證書和工商登記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戶,並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使用賬戶。第十壹條常駐代表機構需要延長常駐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原主辦單位提供有關材料,經主辦單位審核後,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後30日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登記,並向稅務、海關、公安、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宜。第十二條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變更名稱、首席代表、代表、業務範圍、常駐期限、常駐地點的,必須事先申請,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核準登記,不得擅自變更。